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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后收钱为强奸犯作伪证被判刑
2018-06-29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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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马某作为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本应当站出来指控犯罪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却经不住罪犯家属张某海、续某伟的金钱诱惑而包庇罪犯作伪证。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证罪判处马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续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1230日,张某飞(因犯强奸罪已被判刑)在永宁县望远镇一平房内,将马某强奸。事发后,马某愤然报警,201518日,张某飞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马某在张某海(张某飞的父亲)、续某伟(张某飞的姐夫)多次劝说下,与张某飞签订了1万元精神赔偿协议,马某先后多次接受了张某海的12000元赔偿款后,给张某飞出具了谅解书,并向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作证说其系自愿与张某飞发生性关系。同年12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飞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张某飞潜逃。时隔2年后,事情败露,经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张某飞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随后张某飞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而马某、续某伟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张某海、续某伟为了使得罪犯张某飞减轻或者逃避刑事处罚,劝说、贿买被害人马某作虚假陈述,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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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