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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倒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拘三月
2018-06-29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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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樊某某酒后驾驶小货车在小区门口倒车,刮擦路边停放车辆恰被车主王某某看到,王某某遂报警。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2017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樊某某与宋某某等人在银川市龙盘家居城的一个酒吧喝酒。21时许,樊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号福田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离开。22时许,樊某某行驶到永宁县望远镇三里屯小区门处倒车时,车尾部刮擦到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宁A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从小区超市出来发现车辆被撞,上前将樊某某拦住并报警。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樊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樊某某明知王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待,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犯罪行为。樊某某已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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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