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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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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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对象因矛盾而分手,分手后男子又想挽回感情并产生报复的念头,将女方的母亲脸部用刀划伤。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侯某某和张某在打游戏时相识,后通过网络聊天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3月侯某某从老家河北来到宁夏永宁县和张某见面,后二人到宁夏及陕西旅游后在河北待了一年时间。2018年2月双方回到宁夏,3月初双方因为矛盾而分手,侯某某返回其老家河北,同年4月份侯某某从老家河北再次来到宁夏永宁县找张某,想挽回恋爱关系,张某避而不见。在此期间,侯某某生出报复张某的念头。经过几天在永宁县望洪镇张某所在的某小区蹲点守候,2018年4月28日确定张某在家并准备外出上班,早8时许,侯某某在张某家门口准备堵截张某,不料张某的母亲胡某外出,侯某某情急之下抓住胡某的衣服,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尖刀将张某的母亲胡某脸部划伤,在厮打的过程中又用嘴将胡某的肘部、两手食指咬伤(经鉴定,胡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后侯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胡某制服,群众报警后被赶来的民警依法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