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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翻供不认罪 证据充足仍判刑
2019-07-23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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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王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6天内疯狂作案9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2457元,数额巨大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王某当庭翻供,称只盗窃过3起,其他的想不起来不予认可。王某当庭翻供,对其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辩护人提出的坦白意见未被采纳。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2016年11月10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市星河尚城小区被害人文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0000元、一条7克重的黄金手链、一条5克重的黄金手链、一只27.32克重的黄金手镯、一条白金项链、一枚铂金戒指、两枚黄金转运珠、一条施华洛牌项链、一枚绿宝石戒指、一枚锆石戒指、一个耐克牌钱包、五张百元航天纪念币、四张银行卡,以上盗窃价值人民币30669元。被盗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案发后,王某家属退赔文某某经济损失30169元并取得谅解。

2.2016年11月11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市派胜桂花园小区被害人石某某家中,盗走两只玉石手镯、一条玉石手链、一条节节高玉石毛衣项链、一条鱼形玉石项链,以上盗窃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

3.2016年11月11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市荷花园小区被害人史某某家中,盗走一条11.354克重的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83元。被盗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

4.2016年11月11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市荷花园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现金300元、一枚27克重的黄金戒指、一枚5克重的白金戒指,以上盗窃价值人民币10276元。被盗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案发后,王某家属退赔张某某经济损失10276元并取得谅解。

5.2016年11月17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市名峡人家小区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走一枚6.14克重的黄金戒指、一枚3.59克重的黄金戒指、一条16.2克重的黄金项链、一条14.92克重的黄金手链、一枚4.8克重的黄金戒指、一对1.7克重的黄金耳钉、一对2克重的黄金耳钉、一块依波牌机械手表、一个钱包、一条玛瑙手链、一条银饰毛衣链、两个黄金转运珠、两枚银戒指,以上盗窃价值人民币18629元。被盗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

6.2016年11月17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市荷花园小区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一串白色珍珠项链、一只玉石手镯,以上盗窃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盗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

7.2016年11月25日,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青铜峡室派胜荷花园小区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因无现金和贵重物品,未盗走物品。

8.2018年5月21日上午,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永宁县杨和康城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走一对黄金耳钉(特征、重量不详无法鉴定)。案发后,王某家属退赔谢某某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谅解。

9.2018年5月21日15时许,王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永宁县杨和四期被害人靳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67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案发后,王某家属退赔靳某某经济损失670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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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