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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越野车撞翻超载面包车 一死七伤赔偿115万余元
2019-07-23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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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曹某某驾驶面包车在交叉路口超速行驶,撞翻董某某驾驶的严重超载的面包车,一人当场死亡,七人因车祸受伤。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董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武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08506.05元,AJ号车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武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80559.26元

2018年3月20日7时许,曹某某驾驶宁AJ号越野车沿永宁县望洪新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望洪新村路与307国道交叉路口处,与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宁A9号面包车相撞,发生致宁A9号车乘车人许某某死亡、宁A9号车乘车人王某某、武某某、唐某某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董某某驾驶的宁A9号车核载10人,实载18人,超员80%。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AJ号车轮制动器合格,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50±3km/h(取整)可以成立,宁A98633号车轮制动器合格,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61±3km/h(取整)可以成立。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胸部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许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盛某某钱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齐某某杨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曹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11元,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12元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67元,赔偿被害人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7元,均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武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000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武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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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