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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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贷款消费,后因无力还钱,惠某某到其丈夫堂妹袁某某家做客期间,趁袁某某未注意之际,盗窃袁某某家首饰及银行卡,通过变卖首饰、刷卡套现等方式获得现金,所得赃款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惠某某在永宁县阳光花园B区袁某某家做客期间,将袁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内的两枚黄金戒指(分别重4.48克、4.33克)、一条黄金项链(重20.5克)、一个黄金手镯(重34.06克)、一对黄金耳钉(发票价格2630元)盗走并变卖。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049.06元。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惠某某在袁某某家做客期间,将袁某某婆婆安红侠放在卧室衣柜内的一条黄金项链(重15.65克)盗走并变卖。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289.7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惠某某在袁某某家做客期间,盗走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一张信用联社银行卡。当日,惠某某持所盗信用联社银行卡以“闪付”的方式(无需交易密码)在永宁县阳光花园B区某超市刷卡套现1000元。因惠某某曾陪袁某某使用被盗中国农业银行卡取钱,知道该银行卡密码,8月29日,惠某某持该卡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取现1500元。
被告人惠某某所得赃款与从银行卡中取出的钱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被告人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惠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