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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买象牙制品 男子触犯刑法获刑
2020-04-30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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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被告人王宾违反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象牙制品两件。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宾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宾喜欢文玩,通过文玩微信群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疑似动物制品做成的饰品。2018年3月和7月,被告人王宾先后两次通过微信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两件疑似象牙制品,一件为貔貅状雕刻件,一件为由11颗珠子串成的手链。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宾收购的两件疑似象牙制品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两件象牙制品重量为0.0828千克,涉案价值为345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上述两件象牙制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宾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两件象牙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示: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第1号令发布),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ETS)附录Ⅰ和附录Ⅱ物种(2017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亚洲象与非洲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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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