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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一男子不思悔改 三年中两次危险驾驶再次获刑
2020-04-30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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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朱某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2019年6月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3500元。连续两次被罚后,仍然不思悔改,2019年再次酒后驾车,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7号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宁县望远人家C区西侧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N****7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距离现场西侧两公里处逃逸的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经调查被告人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8.82mg/100mL。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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