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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酒后偷猎犬 得不偿失还获刑
2021-02-19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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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兄弟酒后偷猎犬 得不偿失还获刑

 被告人纳某甲、纳某乙系堂兄弟,二人酒后因一时之念将被害人邓某某饲养的猎犬偷走。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

2020年7月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纳某甲在望远镇四季鲜市场一商店内,独自喝酒时打电话叫某乙一起来喝酒。纳某乙来到望远镇四季鲜商店内见到纳某甲,一番攀谈后,纳某甲借着醉意对纳某乙说“四季鲜市场内前边的营业房旁边有个狗笼子,我俩去把里面的猎犬拉走,并让纳某乙给其望风。纳某乙开始不同意去,耐不住纳某甲的执意便跟随纳某甲步行至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市场某某面附近,犯罪嫌疑人纳某甲让纳某乙在路边望风,自己邓某某放在店面旁边的狗笼子门打开,用绳子将邓某某饲养一只黑色猎犬拉出笼子盗走。得手后犯罪嫌疑人纳某甲将猎犬以26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又以350元的价格将被盗猎犬。后被害人邓某某在永宁县李俊镇市场上将被盗猎犬认出并买回。经鉴定,被盗犬只系惠比特犬和格力犬的混血,价值人民币1800元。

犯罪嫌疑人纳某甲、纳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

被告人纳某甲、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饲养猎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纳某乙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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