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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肆无忌惮__男子两次犯危险驾驶罪后再次以身试法
2021-12-1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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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九零后男子两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后,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董某某出生于1999年,无固定职业,2017年5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因无证驾驶被永宁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1年5月11日18时许,董某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宁AB3041号小型轿车沿永宁县望远镇双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望远镇四季鲜西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何侥幸心理的后果都将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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