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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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所承揽的管道铺设工程结束后,部分路面出现塌陷,因未及时结算工程款,张某某拒绝维修,反而将他人修补后的路面毁损。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 12月1日法院开庭进行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9月份,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承包了宁夏某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东侧物流大道管道铺设工程,同年10月30日该工程施工完毕。2021年3月中旬,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东侧物流大道路面部分塌陷,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宁夏某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张某某修复塌陷路面,张某某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拒不修复该路段路面。同年4月中旬,宁夏某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张某某下达考核通报及通知,要求张某某对该路段进行修复,张某某均不予理会。2021年6月20日夜间,宁夏某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东侧物流大道路面塌陷部分进行修复,次日凌晨5时许施工完毕,正常通车。后张某某带领工人并找来一辆铲车,将宁夏某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修复好的路面故意损坏了五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32643 元),并将铲除的路面柏油层随意推放在路边及人行道,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同年7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在经过该堆放的柏油层堆时,不慎摔倒,导致王某某左锁骨远端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