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1 年7月11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私家车沿永宁县望远镇望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庆丰苑北门处时,因违规变道与出租车驾驶员张某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某发现王某某饮酒驾车,然后报警。王某某因害怕被交警查处,便企图通过给“好处费”的方式与张某某私了此事,被张某某拒绝。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25.62mg/100ml。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承办人认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一种违法行为,仍然无视国家法律,只图自己出行便宜而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在大量饮酒后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25.62mg/100ml,情节严重。在得知出租车司机已经报警的情形下,试图通过给 “好处费”的方式私了此事,行为恶劣。其对其违法行为没有清醒、正确的认识,反而错上加错屡屡触碰法律红线,应当子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