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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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已由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系永宁县某某通讯经销部工作人员。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给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他人,用于APP平台账户注册,从中获得提成。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马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