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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为由骗取他人物品 男子因诈骗获刑
2022-01-0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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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借口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16元,数额较大。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0月28日,王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外出办事,需借用电动车,陈某某随即将停放在永宁县望远镇某市场中国电信通讯店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车的车钥匙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该电动车变卖,所得款项被其挥霍。经评估,该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1年2月22日,王某某到永宁县某网吧找朋友吴某某,同吴某某及网吧管理员赵某某聊天。期间,王某某获取赵某某手机解锁密码。次日18时许,王某某称赵某某去网吧二楼打扫卫生之机,向吴某某谎称出去买饭,以拿赵某某手机与吴某某视频让吴某某指路为由,将赵某某放在一楼吧台的一部OPPO手机拿走并将手机变卖,所得1800元被王某某挥霍。经评估,该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21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某的OPPO手机追回并发还。

    王某某经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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