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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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刘某某结识于快手,后以对象相处并同居住在梁某某位于宁夏永宁县一小区的家中,二人因结婚问题起争执并发生厮打,最终造成刘某某轻伤一级的伤情。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5月份,年过半百的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快手短视频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二人相谈甚欢,后以对象相处并同居住在梁某某位于宁夏永宁县的家中。2020年12月13日7时许,梁某某和刘某某因结婚问题未协商一致,起争执后并发生厮打,梁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腰部、腹部,致使刘某某腰3椎体压缩骨折、右侧第5-9前肋及左侧第5-8前肋骨折、头部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椎体压缩性骨折、肋骨骨折均符合10级伤残。
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元,梁某某表示自己因一时冲动打伤刘某某,给自己和家人及其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永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