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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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分子披着当下流行的“电子商务”“养老”“众筹”等外衣,巧立名目吸引投资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三起典型案例为警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睛,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一:徐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起,被告人徐某某等三人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张某甲为法人的宁夏某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由张某乙为法人的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担任方,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截止2016年6月,先后向30余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近700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宁夏某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但却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其行为本身违法。由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案例二:穆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穆某某编造公司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大量对外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为由,以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由其实际控制的宁夏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先后与30余名被害人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以生产专项资金为名骗取他人钱款150余万元,大部分涉案资金已无法追回。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穆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开展企业或者做生意为名目,通过高息引诱社会公众借款,容易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后款付前息维持资金链,不法分子往往随意挥霍资金,最终导致被害人损失惨重。

案例三:林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某以整合美业资源为名,策划建立网上支付、线下消费的美容行业平台,后以消费者少付费,美容院多盈利,产品生产厂家多销货为诱饵,引诱商家入驻某网络商城,诱骗消费者线上付款成为该公司会员,形成会员层级,并对发展下线人员进行返利。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该项目骗取下线会员资金共计3800余万元。
【案件警示】
众所周知,风险和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不法分子往往以高额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故事的最终结局就是一旦击鼓传花传不下去,“庞式骗局”的链条骤然断裂,所有投资都会打水漂,崩盘只是早晚的问题。


【检察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你看中的是别人的利息,而别人看中的是你的本金。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被超高收益率、现场交本金即付提成或利息等假象所迷惑,以免落入诈骗圈套,在高息诱惑面前要时刻保持理性头脑,审慎投资,远离高利诱惑,警惕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