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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2021-03-1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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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非法集资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穆某某在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宁夏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宁夏某某公司”),由巨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穆某某实际为公司负责人。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某某编造宁夏某某公司具有一定实力,且有大量对外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由,以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宁夏某某公司为保证人,以1%至1.8%不等的月利率分别和被害人兰某某、冯某某29人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以生产专用资金为名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152万元。其间,被告人某某支付上述被害人利息共计8.117万元,赠送礼品价值共计0.562万元,其余钱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购置办公设备等。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某某尚未退还被害人本金共计143.32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穆某某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办公设备共计36件。2020124日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集资诈骗被告人穆某某移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19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穆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穆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本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违反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穆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29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检察官告诫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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