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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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高民事行政诉讼检察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是检察机关利用法学、经济、金融、环保、质检、农牧等方面专家、学者的专门知识,拓展和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知识、工作能力,咨询论证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疑难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县(区)人民检察院因工作需要确需向市院专家咨询委员咨询意见的,可以向市院提出申请,从市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聘请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7-15名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相关单位推荐的技术专家;
(二)市法官协会推荐的离退休审判业务专家;
(三)市律师协会推荐的专家型律师;
(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专家委员会专家每届聘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人选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部门提出建议,经征得有关单位及专家本人同意后,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请专家咨询论证:
(一)拟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
(二)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具有类案指导意义的案件;
(七)需要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提请专家咨询论证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可以采取个别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
第八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或者经检察官办案组讨论,认为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就法律适用或者专业技术等问题向专家个别咨询的,应当提出申请,列明需要咨询的具体问题、涉及专业领域与方向或者专家意向人选,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专家个别咨询;认为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的专家咨询论证会的人数应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 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之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需要咨询论证的议题、研究意见、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的初步审查意见等案件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同时申明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工作纪律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案件咨询意见,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如实记录,全面反映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并存入案件卷宗。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论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有关保密规定、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开展案件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所需经费,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