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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联合会签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意见
2018-09-0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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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共同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卫”贡献力量。近日,中卫市检察院与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会签《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区首家检察机关与环保机关正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意见》正文共六个部分,对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协作配合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工作联络与联系会议制度。《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环保执法职能部门分别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研究解决相关事宜。

  二是加强信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制度。《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原则上在收到线索后30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环保部门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损害环境的行为,以检察建议方式告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将有关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协作办理制度。《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环保部门执法卷宗,需进行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环保部门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可能移交司法机关环境行政违法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派员参与共同调查。

  四是加强工作专业性,建立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在证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可以书明商请环保部门提供专业咨询,环保部门限期出具咨询意见。

  五是加强监督,建立案件诉前监督制度。《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环保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市检察院定期环保部门通报各县(检察院向对应的环保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情况。

  六是加强结果反馈,建立案件判后反馈制度。《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及时将已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结果反馈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将需要跟进处理的已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的会签,是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将更加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与环保部门日常联系沟通,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扎实推进全市公益诉讼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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