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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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4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在第二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带大家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通过阿朱物流(未查获)介绍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多个品牌白酒商标标识,加价后通过物流运输的方式对外销售。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范某某出售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商标标识800余套,销售金额达13.95万余元,范某某向孙某某支付费用10.65万元。2021年3月以来,范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绵竹大曲、金六福等白酒采用手工灌装的方式,灌入购买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酒瓶内,再使用从孙某某处购买的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多个品牌白酒的商标标识、包装盒等外包装冒充成品牌白酒,由范某某销售到关某某等经营的商行从中牟利。
经鉴定,范某某、李某某生产的品牌白酒均系侵犯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公安机关查获范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价值为65.28万元,已销售假冒品牌白酒金额达4.21万元,通过关某某等经营的商行流入市场成品假冒品牌白酒销售金额达1.105万元。
【案件处理情况】
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24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培养尊重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切勿因为一时贪念而做出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