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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检察院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精准监督实现“不枉不纵”
2023-12-07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马菊花、何静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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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案件终结,“不起诉”≠“不处罚”。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近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日,田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3年11月24日,我院对其决定不起诉。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内部办案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全面审查了案件证据,对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吊销田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及时吊销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的情形,织密违法犯罪行为惩处责任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下一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内加强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做深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持续以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责、不枉不纵,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编辑】:杨敏娜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