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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业务工作公告
2020-02-0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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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案件管理大厅业务工作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区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措施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控疫情传播,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将加强案件管理大厅的管理,大力倡导以机要邮寄、网络和电话查询、网上预约和办理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案件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信息查询等工作。

  一、案件受理。案件管理大厅由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坚持疫情防控第一,倡导电话、网络受理案件。检察系统内部案件流转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办理,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件材料、文书等,可通过机要邮寄纸质和电子卷宗光盘的方式进行,并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与我院第三检察部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案件移送尽量避免人工方式频繁送卷。移送的电子卷宗应制作规范,确保目录、内容完整一致。

  二、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律师和当事人等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可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也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951-8084000 0951-8062000),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及开展辩护代理网上预约等。

  三、律师接待。原则上,律师阅卷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第三检察部案管工作人员验证身份后,以提供电子卷宗的方式开展阅卷。律师申请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可通过邮寄或发送扫描件的方式进行提交。

  四、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我院第三检察部。由第三检察部配合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对于确需实地办理业务的,请提前与我院第三检察部联系,我院将安排专人负责,减少中间环节,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安全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坚持每日全面消毒,加强受案干警个人防护,设立隔离工作区。请进入案件管理大厅的人员按规定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完成安保信息登记及体温检测,自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的业务办理方式调整和不便,敬请谅解。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大厅联系电话:

  0951—8084000, 0951-8062000

  通信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创业东路贺兰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管大厅;

  邮编:750020

  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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