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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2022-08-0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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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23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8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马凤俊 刘倩

 

引言:2018 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证据开示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历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式确立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同年11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典化。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细化。2019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5月18日最高检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2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12月20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有利消除对抗情绪,促进社会秩序稳定。

(二)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随着犯罪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明显增强,不论是侦查取证还是审查起诉、庭审指控的难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特别是一些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

(三)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从宽不仅在实体上体现,也在程序上予以体现。

三、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生重大变化,也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过去,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往往以书面审查案卷材料为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充分把握案件事实、有效运用证据和典型案例等,积极促进认罪认罚;还要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维护好被害方合法权益,让其能认同、愿接受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同时与律师深入沟通,听取意见,达成一致;更要对法院同类案件裁判了然于胸,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和量刑建议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

(一)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出台办案规范。2019年10月,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的界定、从宽的把握、提出量刑建议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办案一线提供操作指引。二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密切沟通,相互通报制度适用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衔接。三是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职责,是落实这一制度的重要参与者。2020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二)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履行指控犯罪主导责任。

(一)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优势,协同侦查、审判机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环节就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教育工作,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量刑证据。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具体、明确。基于此,“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最高检为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在2021年12月20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原则、提出程序、量刑建议调整机制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依法准确适用。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严格依法追诉。一是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决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决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错案件。二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四)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

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把握,事关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检察环节不仅有捕、诉裁量权,量刑建议更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廉政风险随之加大。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办案风险点,明确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构建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案件评查、绩效考核、失责惩戒和执纪问责相衔接的制度机制,重点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反悔、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等案件进行监督。以更严格的要求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

(五)同步录音录像,提升办案质效。

为依法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2021年12月12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该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

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

(二)衔接配合需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流于形式。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检察官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都要采纳;有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

(三)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

五、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坚持依法该用尽用。要不断加强学习,自觉深刻认识这一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推进形成依法适用的自觉,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和谐。

(二)狠抓规范适用,不断提高办案质效全面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及最高检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落实繁简分流,依法建议更多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切实提升办案效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推广应用智能辅助系统,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针对性加强释法宣传,增进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三)强化协作配合。与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建议进一步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更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落实这一制度中的作用特别是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让值班律师进一步发挥作用,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素质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注重类案总结分析,建立认罪认罚案例库。加大对认罪认罚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培训,加深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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