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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好”羊肉岂能这样“吃”!
2020-07-2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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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2020年春节期间,男子顺手牵羊,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11611时许,陶某某在朋友家喝完酒步行至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一羊肉专卖店门口时,见路边停放的皮卡车上载有满满一车厢整只羊。陶某某遂产生偷羊之念,陶某某趁被害人不备,陆续从车上拽下三只羊拖至路边,又联系其朋友用电动车将羊转走,后将所盗之羊变卖。案发后,被盗三只羊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羊价值人民币3600元。陶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3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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