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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打击传销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2020-12-0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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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判决生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2月,张某通过微信与陌生人成为好友后,经其介绍加入合肥小蝌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共享技能项目。该项目的主要推广方式就是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推广二维码,采取让会员免费注册后,通过购买1000元或10000元的道具产品成为推广员服务中心,获得发展会员资格,取得不同的期股权,本质是采用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手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吸引会员资金的传销组织。张某购买了10000元后,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共享技能宣传资料、奖励模式等引诱、发展会员,参加该传销公司组织的密训。张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会员等级为合伙人,处于第7层,有下线层级22层,下线会员账号2万余个,累计获得奖励一百二十万元,在平台上提现总金额达一百万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站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如今花样繁多的新传销模式下,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不要抱有一个致富快速致富的侥幸心理,自觉远离传销。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认识传销活动投资返利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的能力,谨防被诱骗参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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