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和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联合对陈某开展司法救助案有了最新进展,陈某如愿拿到10万元司法救助金。
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彭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未投保)致陈某重伤二级。事发后,彭某弃车逃逸。经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彭某尚未成年,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彭某的法定代理人彭某发赔偿陈某19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今年6月30日,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8月2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因脑干受损,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在家照顾其生活起居,目前两人均无收入来源。犯罪嫌疑人彭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离异,家庭困难,事发至今仅垫付陈某医药费1.05万元,民事判决认定的19万余元赔偿至今未履行,而车祸发生后陈某医药费已花费20余万元。
由于没钱继续救治,陈某出院回家养伤耽误了最佳康复时间,为后续的康复带来很大影响,急需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在了解到自己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后,陈某委托其妻子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
收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报送,南京市检察院决定由两院联合启动救助程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南京市检察院决定采用网上视频会议形式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案件承办人、书记员,以及受邀参加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等3名听证员,各自通过网络参加此次视频听证会议。
经过检察官介绍本案的基本案情、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听证员评议等环节后,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作出司法救助决定。